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来源:仪表网   2019-06-06 阅读:8

  近日,山东省强制性环境保护地方标准《DB37/ 2375—2019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通过审查,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炉窑特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炉窑的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山东省钢铁工业、建材工业、危险废物焚烧等行业的炉窑装置,其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国家或山东省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主要有《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4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T 4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HJ/T 64.1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3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代替《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5—2013),与DB37/ 2375—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了污染物控制因子;加严了部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增加了铬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调整部分工业炉窑基准氧含量;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HJ/T 373、HJ 819和HJ 836的要求。

  工业炉窑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HJ 75、HJ 76等相关要求及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采样孔和平台建设按GB/T 16157、HJ/T 397、HJ 75、HJ 76和HJ 836等相关要求执行,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采样频次和污染源采样方法应符合GB/T 16157、HJ/T 397、HJ 83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资料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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