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根据生态环境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要求,新疆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新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500 m3/d(不含)以下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 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执行管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兵团地区各团场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主要有《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2092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 77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GB/T 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HJ/T 347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HJ 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指南(试行)》。
标准中提到,要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有关要求,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等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其中,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上表执行。
(资料来源:新疆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