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志飞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9-06-28 阅读:5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6月24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大庆志飞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2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7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227号

当事人:大庆志飞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宏伟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锐峰

海关代码:2306360023

当事人委托上海通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越南一般贸易项下83.5%甲氨基阿维菌素原料500千克,申报价格CIF5956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2932209015,出口报关单号222920180004996324。

经查,实际出口货物含甲氨基阿维菌素63.5%,原提供农药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成分不符,货物价值人民币41183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海关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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