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仪表网   2019-08-01 阅读:31

  为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河南省大气环境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完成了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工作,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并于2019年8月6日前反馈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联系邮箱:402127550@qq.com。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水泥制品生产等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水泥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主要有《GB/T 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4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DB41/T 1327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DB41/T 1344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数量和位置的设置,应符合HJ/T 55的要求。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水泥窑窑头(冷却机)排气筒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按HJ 75、HJ 76、DB41/T 1327、DB41/T 1344的规定执行。监测氮氧化物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应具备同时监测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能力。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16157和HJ/T 397的规定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采样方法应符合HJ/T 55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HJ/T 373的规定执行。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HJ 848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资料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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