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环境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9年9月30日前反馈生态环境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wang_zs@craes.org.cn)。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将标准名称调整为《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收紧了油烟排放浓度限值;增设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将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要求调整为资料性附录。
餐饮业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以油烟气的形式排入环境,根据其形态一般可分为颗粒物质和气体物质两类。其中,油烟颗粒物主要来源于烹饪过程中油脂的挥发凝结以及油脂食材的分解、裂解等,统称油烟,气体物质主要指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时主要针对这两类污染物。
研究表明,餐饮源排放的油烟颗粒物中,PM2.5的质量浓度占到PM10的80 %以上,PM1.0的质量浓度占到PM2.5的50%~85%,说明餐饮源排放颗粒物主要为细颗粒物,直接对PM2.5产生贡献。北京市2018年5月14日最新公布的PM2.5来源解析显示餐饮源贡献了约4%,在广州,这一比例为6%。
餐饮油烟不仅对灰霾直接产生贡献,而且对居民生活造成困扰。因此,有效控制餐饮油烟污染是促进社会和谐与环境保护的双重需求。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油烟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餐饮服务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餐饮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控制。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主要有《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54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20□□固定污染源废气油烟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制定中)》、《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餐饮服务单位应在废气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及排污口标志。油烟与非甲烷总烃采样位置相同,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 m2时,采样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确定采样点数。
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应在其烹饪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时段进行采样。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3次,每次采样10分钟。
油烟和排风量的监测采样按照GB/T 16157的规定执行,非甲烷总烃的监测采样按照HJ 732的规定执行。(更多详情请查看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